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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知识简介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18日   浏览:
 

一、什么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档案的定义表述如下:即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由此可见,档案是由档案信息和记录档案信息的载体组成。它包括四个方面的涵义,即:档案是各种机关组织和个人在特定的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是保存备查的历史文件;档案的形式多种多样;档案是历史的原始记录。只有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信息材料才能成为档案。

二、何为兰台?

兰台,汉代宫内的档案库房,用以收藏地图、户籍等档案及图书,由御史中丞掌之。因此,后世称御史为兰台,并派官员充任兰台令史。东汉时,班固为兰台令史,受诏撰史。因此,后世亦称史官为兰台。至唐高宗,改秘书省为兰台,不再是专门保管档案、图书的处所。

我国各朝代中央保管档案的机构是:周为天府,汉为兰台、东观、石渠,唐为史馆,宋为架阁库,元为架阁库,明为皇史(成)、后湖黄册库、内阁大库、大本唐、古今通集库,清为内阁大库。

经过两千多年的演变,“兰台”一词已成为用来泛指档案保管机构和档案工作的代名词,档案工作者也被称为“兰台人”。

三、部门立卷制度的由来

部门立卷制度是指文书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的工作方法。中央和国务院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就提出部门立卷的要求。

1955年,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的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机关内各单位(或领导人亲办)完毕的文书材料,均应汇交单位文书处理部门或文书工作人员立卷保存”。

1956年,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全面推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从而建立统一的归档制度”。

1956年12月,全国政府机关档案工作会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国家机关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明确要求1957年在全国全面推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的制度。

1990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在有关文中对由文书或业务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向档案部门移交作了明确规定。

2008年9月1日实行的教育部27号令第十六条明确提出: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移交。

上述法律法规不仅为推行部门立卷制度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也证明通过长期的实践,这种做法充分发挥了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熟悉文件材料形成与处理来龙去脉的优越性,有利于防治文件散失,有利于提高归档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也有利于文件材料的平时查阅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