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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18日   浏览:
 

1.问:什么是档案法?档案法有什么特点?

答:档案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档案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广义上的档案法具有三方面的特点:(1)政治性;(2)专业性;(3)广泛性。

2.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何时颁布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于1987年9月5日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5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修改,并公布施行。

3.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何时发布?

答: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4.问:教育部第27号令(即新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何时实施?

答: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教育委员会1989年10月1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5.问:档案法有什么作用?

答:(1)档案法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2)档案法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3)档案法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4)档案法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6.问:档案法律、法规的类型有几种?

答:有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四种类型。

7.问:《档案法》与《宪法》是怎样的关系?

答:一切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指导,不能与其原则精神相违背。《档案法》是在《宪法》的有关原则精神的指导下制定的。

8.问:《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概念是什么?

答:它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9.问:《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分为五类:

(1)公民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属于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2)公民有依照规定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

(3)公民享有公布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4)向国家捐赠、寄存具有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所有者,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5)公民享有隐私权。

《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的义务主要分为两类:

(1)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档案法》第 3 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2)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征购的义务。《档案法》第 16 条规定:“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10.问: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11.问:档案机构包括哪几种类型?

答:我国档案机构包括: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及地方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

12.问:档案以内容为标准,分为哪几种?

答: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和专门档案三种。

13.问:我国的档案馆主要分哪两大类?

答:主要分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两大类。

14.问:什么是综合档案馆?

答:综合档案馆即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

15.问:什么是专门档案馆?

答:它是指收藏某一方面、某一专业或某种载体形态档案的事业机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中国电影资料馆、中国现代文学馆、气象档案馆和城建档案馆等。

16.问:档案业务工作的“六个环节”指哪六个方面?

答:指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六方面的工作。

17.问:什么叫归档文件?

答:它是指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

18.问:什么是电子档案?

答:所谓电子档案,简单地讲就是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这里所说的电子文件,是指人们在各种活动中以电子计算机为工具,产生的一类数字化形式的记录。从信息技术的角度看,电子文件是通过计算机进行操作、传输、存储等处理的数码序列。

19.问:高校档案馆档案的分类一般可设置哪几个类目?

答:党群类、行政类、财会类、科研类、基建类、声像类、教学类、外事类、出版类、人物类、产品类、设备类、实物类。

20.问: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哪些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

答: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下列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自形成之日起满 30 年的档案:(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开放。以上档案中涉及国际、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满 30 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21.问:利用档案有哪些具体形式?

答:《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利用档案的具体形式具体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阅览。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待室等场所查阅其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缩微品、复制件;

(2)复制。指对利用者所需要利用的档案内容,由档案馆(室)通过摄影、复印、拓印、打字等方法为其复制档案原件,供利用者带回利用;

(3)摘录。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利用档案过程中,将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誊抄下来以供自己今后查证、研究之需。

22.问:依照《档案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及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履行的职责是什么?

答:(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23.问:经过整理和立卷的文件材料,如果不由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实践中,有些地方或单位由于没有重视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一些工作人员将本单位一些重要的档案文件长期放在个人手中,久而久之造成档案的丢失,在需要利用档案的时候,却找不到这些档案,由此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也有些工作人员,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材料视为个人财产,据为己有,有的甚至将拒不归档作为要挟单位的条件,在单位不能满足个人私欲时,将个人手中的档案文件私自出卖,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24.问: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主要有: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4)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5)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6)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