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教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录取名册、学生学籍表、成绩表、毕(结)业证、学位证审核表、签领表以及与学生本人学籍有关的档案材料等。
二、学籍档案归学校所有,由学校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利用。
三、学籍档案内含个人隐私,他人不得随意查阅、复制和扩散。
四、毕(结)业生需要利用本人学籍档案,凭本人毕(结)业证或持有原毕业的二级学院、部证明办理。
五、毕(结)业生委托他人利用其学籍档案,必须有毕(结)业生的书面委托证明,并附毕(结)业生的毕(结)业证或持有原毕业二级学院、部的证明。同时,代办者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六、补办毕(结)业证明者,应携带就读时所在二级学院、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利用学籍档案。
七、学籍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利用。特殊情况下,校外单位需出具单位证明并说明用途,方可利用学籍档案。
八、原则上不受理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查阅学籍档案。
九、外国机构和外国驻华机构利用学籍档案,按国家和学校有关外事规定办理。
十、利用学籍档案,按规定收费。
十一、本规定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